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抚松**客运中心与李*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抚松**客运中心与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抚松**客运中心与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抚松**客运中心与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黄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赫**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