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的工资21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陈**的工资2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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