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28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坐落于九台市团结街74.4平方米的楼房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付清房款后已实际居住。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起告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出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坐落于九台市团结街文化局74.4平方米的楼房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收条,收条记载王*收到原告崔**房屋款12.5万元。原告购房后实际入住。此后,原告找被告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未果,故提起告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崔**与被告王*于2010年6月28日签订的将被告王*的74.4平方米的楼房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王*协助原告办理本案争议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