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铁春、邱**、何*宽诉被告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铁春、邱**、何*宽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董**在抚松天**有限公司的煤款70,000.00元。案外人刘某某以其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董**在抚松天**有限公司的煤款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刘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允许私自买卖,设定其他权利,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