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白**公司物业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省长白**公司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省长白山**公司物业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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