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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与被告刘**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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