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东岳**飞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机械厂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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