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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华诉东辽县**限责任公司、东辽县**限责任公司福地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孙*华诉原审被告东辽县**限责任公司、东辽县**限责任公司福地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因原审原告孙*华既未直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也未特别授权王**为代理人在我院进行诉讼,同时孙*华证实其本人与本案被告间无借款事实存在,不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并明确表示不参加任何该案的诉讼活动,因而导致该案处于无权利主张者,诉讼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0)东辽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

二、终结本案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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