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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抗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XX向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鉴定。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并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松检民监(2015)22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要求依法再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乾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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