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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化二道江支行与陈**、马*金融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诉被告陈**、马*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现因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唐**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化二道江支行的起诉。

预交起诉费1009元,全部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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