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诉被告陈**、马*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现因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唐**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化二道江支行的起诉。
预交起诉费1009元,全部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营诉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谷*、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X诉被告吴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姜**,中国联合**原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沈阳**限公司诉通化**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被告通化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战玉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通化市**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阎**与被告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