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诉被告常州科**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黄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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