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天宁区红梅晟霸家具商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对天宁区红梅晟霸家具商行的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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