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天宁区红梅晟霸家具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天宁区红梅晟霸家具商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对天宁区红梅晟霸家具商行的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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