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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今**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今**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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