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李**、江苏中**限公司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张家港支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张家港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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