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居怡**家港分公司与被告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居怡**家港分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居怡**家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居怡**家港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居**家港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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