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山**限公司与被告钮**、钮正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山**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钮**、钮**的起诉。
案件受理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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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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