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与被告江苏唯益换热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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