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吾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吾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7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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