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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自强与吴江永**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自强与被告吴江永**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计自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计自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计自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3元,由原告计自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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