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和(苏州)**限公司与江苏春**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春**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和(苏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元,由原告柳**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