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春**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和(苏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元,由原告柳**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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