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李**与吴江中**有限公司、南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与被告吴江中**有限公司、南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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