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欣**限公司与被告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欣**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欣**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曹**与吾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和(苏州)**限公司与江苏春**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江苏**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沈**与江苏**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李**与吴江中**有限公司、南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计自强与吴江永**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鹿守合与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李还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苏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吴江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