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吴江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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