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刷材料厂与被告苏州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刷材料厂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金星包装印刷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235元,由原告吴江市震泽金星包装印刷材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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