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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杭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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