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村钢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三兴汽车**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金兴汽**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村钢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村钢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352元,由原告重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