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7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47元,由原告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王*与江苏**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沈**与江苏**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李**与吴江中**有限公司、南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计自强与吴江永**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欣**限公司与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村钢模**有限公司与辽阳三**有限公司、金兴汽**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吴江**有限公司与伍**、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吴江分行与吴江**有限公司、汤爱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段**与吴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