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限公司与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7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47元,由原告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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