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江苏**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江**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