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村钢模**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依格**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村钢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村钢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重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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