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杨*东城餐谋天下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易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张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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