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限公司与被告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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