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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舟**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黄*以另行解决涉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海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星申请撤回对海星公司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舟山**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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