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展**限公司与斯托尔**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展**限公司与被告斯**机械(江**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其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展**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斯**机械(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展**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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