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大**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福**限责任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原、被告庭外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故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大**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福**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