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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ChunAnCharteringCo.Ltd.)、被告**限公司(ChunAnShippingPte.Ltd.)、被告**公司(UNITYRICHINTERNATIONALLTD.)、被告上海中**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已与被告**限公司(ChunAnCharteringCo.Ltd.)、被告**限公司(ChunAnShippingPte.Ltd.)、被告**公司(UNITYRICHINTERNATIONALLTD.)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未缴纳的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各方当事人已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春安**公司(ChunAnCharteringCo.Ltd.)、被告**限公司(ChunAnShippingPte.Ltd.)、被告**公司(UNITYRICHINTERNATIONALLTD.)、被告上海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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