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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无锡美**有限公司与被告开亚国际**公司(BLULogisticsLimited)、被告开亚国际物流(上**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以已与被告开亚国际物流(上**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自行和解。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亚国际**公司(BLULogisticsLimited)、被告开亚国际物流(上**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39.50元,由原告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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