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上述案件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两案按原告上海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诚**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