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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有限公司与上海诚**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上述案件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两案按原告上海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诚**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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