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彭**、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彭**、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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