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彭**、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彭**、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彭**、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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