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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守合与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守合与被告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鹿守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鹿守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鹿守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鹿守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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