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有限公司与昆山衡**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衡**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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