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博*承创精密**公司与被告苏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博*承创精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博*承创精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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