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龙联合**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务有限公司、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联合**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务有限公司、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龙联合**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龙联合**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务有限公司、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3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532元,由原告金龙联合**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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