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排**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