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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限公司与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新**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北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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