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新**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北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诉人中国南**镇车辆厂与被上诉人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苏州苏**限公司与青岛无**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尚爱机械**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南**镇车辆厂与被上诉人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南**镇车辆厂与被上诉人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金龙联合**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务有限公司、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陆**、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博*承创精密**公司与苏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迪**有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