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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限公司、原审被告杜*、原审被告南京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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