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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商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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