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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章**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章**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上诉人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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