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章**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章**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上诉人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