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6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6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51×××77,户名:溧**政局,开户行:中国**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