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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南**镇车辆厂与被上诉人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南**镇车辆厂(下称浦厂)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初字第2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厂原审诉称,2003年10月13日李**由于住房紧张,向**厂申请临时租借南京市浦口区浦西新村1排12号房屋,双方签订了《临时租借厂公房协议》,**厂将房屋临时租借给李**,协议约定临时租借的房屋不作为李**参加购、租工厂自管公房的资格和条件等。2015年7月11日**厂向李**下达通知,要求李**搬出涉案房屋,还于8月3日当面沟通,但李**拒绝搬离,请求依法判令李**立即搬离浦西新村1排12号房屋。

一审被告辩称

李**原审辩称,2003年因老人瘫痪在床向浦厂借住房屋,不签协议就不给房子,其工作了40年,属于老职工,已经租了十几年了,如果南京浦镇车辆厂能够解决其的住房问题,就愿意搬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所涉房屋系浦厂与李**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中国南**镇车辆厂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浦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签订了《临时租借厂公房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也没有出现任何关于分房证据,1999年起已经不存在福利分房的情形,双方2003年10月签署的协议并非内部分房;二、本案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纠纷,且关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因1998年福利分房政策废止,一般转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三、原审法院放弃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职责,使得李**侵害浦厂财产权利的状态得以持续,有失公允。原审法院也未告知浦厂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浦厂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辩称,浦厂称1999年起不存在分房,这不是事实,实际上浦厂在2003、2004年仍然有房屋在分,连厂里已经辞职甚至被开除的一些员工都已分到房屋。涉案房屋里的水、电卡,有线电视卡都写的是李**的名字,这是十几年延续的事实。涉案房屋是李**因家中有人瘫痪给浦厂打报告,浦厂分给李**住的,李**自2003年一直居住至今。综上,请求本院驳回浦厂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李**系浦厂职工,2003年10月13日,浦厂住宅物业管理公司与李**签订《临时租借厂公房协议》,内容包括:“根据浦厂企(1999)259号文件精神,经工厂研究决定,由出租方将其自管公房浦西1排12号房屋,使用面积19.4平方米,临时租借给承租方。借租时间为2003年10月13日至下一轮售租房开展时止”;“出租方将上述自管公房临时租借给承租方居住,但承租方必须首先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领导提供担保并签署意见后交给出租方”;“房屋租金为叁拾捌元陆**(¥38.60)”;“临时租借保证金冲抵扣除后的仍未搬出的,出租方可按抢占公房的有关规定处理承租方”等。

以上事实,有《临时租借厂公房协议》、谈话笔录等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以浦厂职工的身份与浦厂签订《临时租借厂公房协议》取得涉案房屋居住,该协议系浦厂依据其内部文件即**企(1999)259号文件精神,经职工申请获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得以订立,根据协议,租借时间至“下一轮售租房开展时止”,浦厂还可按抢占公房的规定处理承租方,可见,该协议双方系单位与其内部职工,协议内容体现了双方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房屋租赁关系,且依据《临时租借厂公房协议》,涉案房屋月租金不足每平方米2元,明显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因此,原审法院将双方间履行上述协议产生的纠纷认定为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并不不当。依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工作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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