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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史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归还货款203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支付货款2038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元,上诉费缴纳账号为:江苏省**民法院80402016138963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缴纳账号:户名溧**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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